《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
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晋财资[2014]38号
省直各部门:
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,合理配置资产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,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,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、精细化水平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制定了《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各民主党派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(以下统称行政单位)。
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我厅制定本系统(不含省本级)的具体标准。
二、本标准是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,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,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、实行政府采购、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上限依据。配置资产时,应当在满足单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,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,努力节约经费开支,购置国产、节能、环保产品。
三、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,应继续使用;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,应继续使用,待正常报废后,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。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,根据财力状况,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。
四、省级行政单位新任干部(包括领导干部调动的,不含新成立单位及新增人员),应继续使用原任腾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,不到年限不予更换,有毁损及功能减退的可以修理和补充。
五、省级行政单位如因特殊业务,需要按照国家、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,按其规定标准执行,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。
六、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但因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而无法使用、损坏无法修复、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,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,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(备案)手续。
七、本标准为时点标准,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,适时对配备标准做出更新或调整。
八、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。
九、本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: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
山西省财政厅
2014年4月17日
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 一、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(一)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,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,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。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,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,从严配置。 (二)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、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。 (三)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: 1.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(按省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级建制机构数)设置标准。 2.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。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(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)。 (四)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。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,以充分发挥家具和设备的使用效益。 (五)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,可以申请报废: 1、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按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; 2、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、无维修价值的; 3、因设备老化、技术进步、使用成本过高,无继续使用价值的。 二、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遵循朴素、实用、安全、节能的原则,自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,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维修改造的可以适当提前。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,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,只可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功能性改造。租用的办公用房,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维修改造;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,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%以内;租赁期不到5 年的,原则上只可进行简单维修改造,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%以内。 (一)公用部分(包括大厅和走廊)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、墙面、天花板、门窗、灯具、水电管道、综合布线等。大厅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,公共走廊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。 (二)办公室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、墙面、天花板、门窗、窗帘、灯具、水电管线、综合布线等。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,维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。 (三)会议室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、墙面、门窗、窗帘、天花板、灯具、水电管线、综合布线等。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,维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。 (四)卫生间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(含防水)、墙面、天花板、门窗、窗帘、灯具、卫生洁具、水电管线等。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,维修改造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。 (五)计算机房、档案库、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维修改造。
附件:1.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.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
附件1: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
注:本表中所列“长期使用”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;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但尚可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 附件2: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
注:1.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,按编制人数计算。 2.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。 3.本表中所列“长期使用”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;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,应当继续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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