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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通知] 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的通知
2017-03-13 18:48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 

根据山西省住房货币化资金管理中心的通知,凡是符合申报条件自愿申报且通过审核的教职工,均可申报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,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
一、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所需材料

(一)职工购买住房的,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:

1、已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的,需提供:

1)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一年之内);

2)购房发票或收据;

3)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《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》或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》;

4)提取人身份证;

5)若配偶提取,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《结婚证》。

2、尚未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的,需提供:

1)商品房买卖合同(即网签合同)(一年之内);

2)购房发票或收据;

3)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《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》或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》;

4)提取人身份证;

5)若配偶提取,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《结婚证》。

 3、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,需提供:

1)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一年之内);

2)购房发票;

3)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《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》或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》;

4)提取人身份证;

5)若配偶提取,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《结婚证》。

(二)职工购买二手房,需提供:

1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一年之内);

2、契税发票;

3、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《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》或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》;

4、提取人身份证;

5、若配偶提取,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和《结婚证》。

(三)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,需提供:

1、《借款合同》;

2、银行提供的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;

3、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《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》或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》;

4、提取人身份证。

(四)离退休的,需提供:

1、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;

2、提取人身份证。

(五)调离本省的或调入单位未开展住房补贴业务的,需提供:

1、提供人事调动手续(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);

2、单位工资停发证明;

3、提取人身份证。

(六)出境定居点,需提供:

1、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;

2、单位工资停发证明;

3、提取人身份证。

(七)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需提供:

1、死亡证明(火化证明);

2、继承证明(委托公证书)、领取协议证明书;

3、继承人身份证。

注:提取时须备以上材料复印件和浦发银行卡或工商银行卡号

二、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使用条件和额度

(一)职工购买住房时,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,金额不足时,可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。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,须在购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手续(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),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房的实际支出金额。

(二)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,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,金额不足时,可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。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,须在12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,每年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,夫妻双方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。

(三)离退休、调离本省、出境定居或去世的职工,均可提取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内余额,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。

三、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程序

(一)职工持相关类型提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、浦发银行联名卡和完整填写的《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资金提取申请书》(也可现场填写),到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窗口(52-59号)申请办理提取住房货币化补贴。

(二)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提取条件的,予以办理。

(三)经审核准予提取的,办结内部相关审批及划款手续。

业务咨询电话:0351-7731711    0351-7731715

 

备注:我校第一批领取仅能办理2013年以前退休的(仅指离退休人员)

 

后勤管理处      

20173月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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