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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
2018-06-21 17:29   审核人:   (点击: )

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的通知

晋财资[2014]38号

省直各部门: 

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,合理配置资产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,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,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、精细化水平,结合我省实际,我厅制定了《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 

一、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各民主党派,以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(以下统称行政单位)。 

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我厅制定本系统(不含省本级)的具体标准。 

二、本标准是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,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,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、实行政府采购、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上限依据。配置资产时,应当在满足单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,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,努力节约经费开支,购置国产、节能、环保产品。 

三、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,应继续使用;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,应继续使用,待正常报废后,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。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,根据财力状况,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。 

四、省级行政单位新任干部(包括领导干部调动的,不含新成立单位及新增人员),应继续使用原任腾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,不到年限不予更换,有毁损及功能减退的可以修理和补充。 

五、省级行政单位如因特殊业务,需要按照国家、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,按其规定标准执行,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。 

六、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但因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而无法使用、损坏无法修复、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,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,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(备案)手续。 

七、本标准为时点标准,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,适时对配备标准做出更新或调整。 

八、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。 

九、本标准自201451日起施行。

 

附件: 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 

山西省财政厅          
 
2014417     

 


 

 

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(试行)

一、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

(一)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,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,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。

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,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,从严配置。

(二)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、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。

(三)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:

1.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(按省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级建制机构数)设置标准。

2.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。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(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)。

(四)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。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,以充分发挥家具和设备的使用效益。

(五)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,可以申请报废:

1、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按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;

2、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、无维修价值的;

3、因设备老化、技术进步、使用成本过高,无继续使用价值的。

二、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

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遵循朴素、实用、安全、节能的原则,自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,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维修改造的可以适当提前。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,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,只可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功能性改造。租用的办公用房,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维修改造;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,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%以内;租赁期不到5 年的,原则上只可进行简单维修改造,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%以内。

(一)公用部分(包括大厅和走廊)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、墙面、天花板、门窗、灯具、水电管道、综合布线等。大厅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,公共走廊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。

(二)办公室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、墙面、天花板、门窗、窗帘、灯具、水电管线、综合布线等。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,维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。

(三)会议室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、墙面、门窗、窗帘、天花板、灯具、水电管线、综合布线等。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,维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。

(四)卫生间。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(含防水)、墙面、天花板、门窗、窗帘、灯具、卫生洁具、水电管线等。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,维修改造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。

(五)计算机房、档案库、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维修改造。

 

附件:1.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

2.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

 

附件1: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

资产名称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(元/台、套、件) 使用年限标准
办公桌 1/

省级:6000

厅级:4000

处级以下:2000

长期使用
办公椅 1/

省级:2000

厅级:1500

处级以下:1000

长期使用
沙发 1/办公室

省级:12000

厅级:5000

处级以下:2500

长期使用
茶几 随沙发按需配备

省级:3000

厅级:1500

处级以下:600

长期使用
桌前椅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600 长期使用
折叠椅 按需要配备,不分级别,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% 120 长期使用
书柜 按需配备

省级:8000

厅级:3000

处级以下:1500

长期使用
文件柜 按需要配备,不分级别 1000 长期使用
保密柜 按需要配备,不分级别 3000 长期使用
更衣柜 1/办公室 1000 长期使用
会议室家具 中、小型会议室(80平方米以下,省级四大班子可适当放宽至150平方米左右)。 省级四大班子,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配置,其他单位,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。 长期使用
大型会议室(80平方米以上) 省级四大班子,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配置,其他单位,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。 长期使用

注:本表中所列“长期使用”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;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但尚可继续使用的,应当继续使用。

附件2: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

资产名称

价格上限标准

实物量标准

使用年限标准

台式电脑

4000/

1/人(涉密电脑、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)。

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30%

6

笔记本电脑

7000/

1/厅级以上岗位;2/内设机构(或1/4人,不足4人按4人计算)

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%,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,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。

6

打印机(包括一体机)

激光A3幅面

8500/

1/内设机构,按需配置。

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,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%

6

喷墨A3幅面

2500/

针式A3幅面

3000/

激光A4幅面

1500/

1/厅级以上岗位;2/内设机构(或1/4人,不足4人按4人计算)。

针式A4幅面

喷墨A4幅面

票据打印机

3000/

按需要配置

 

6

传真机

2000/

1/厅级以上岗位;1/内设机构。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%

6

中高速复印机

25000/

1/3-5个内设机构。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%,单位不足20人的,按20人计算。

6年或复印35万张。

速印机

30000/

1/单位

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。

6年或复印35万张。

扫描仪

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/台;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/台。

按需要配备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。

6

碎纸机

1000/

1/内设机构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。

6

电话机

200/

按需要配备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%

长期使用

照相机

3000/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%,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。

8

摄像机

7000/

1/单位

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

8

投影仪

10000/

按需要配备

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%,不足1%的按1%计算

8

空调

3000/

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,按照1/房间配置。

8

4000/

房间面积为20-30平方米,按照1/房间配置。

8

5000/

房间面积为30-40平方米,按照1/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。

8

7000/

房间面积为40-55平方米,按照1/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。

8

8500/

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,1/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。

8

注:1.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,按编制人数计算。

2.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。

3.本表中所列“长期使用”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;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,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,应当继续使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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